当事人是否有权复制交通事故证据材料

   日期:2020-10-16     来源:快资讯    浏览:331    评论:0    
核心提示:一、当事人是否有权复制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当事人有权复制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

一、当事人是否有权复制交通事故证据材料


当事人有权复制交通事故证据材料。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的查阅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其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查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自费复制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复制的材料上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二、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可否另行诉讼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但是若是同一案件分开起诉,不仅是当事人比较麻烦,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也需要重复做一些工作,故此建议受害者在整理材料之后,一次性的提出自己想要获得的赔偿请求,然后在起诉。


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案件需要同时审理,但是对于那些是由于同一个事故发生的纠纷,想要获得赔偿的,建议合并审理,否则会严重的浪费司法资源,法院等在受理案件之后,若是发现了此类情形,通常都是会合并然后进行审理工作的。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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